据了解,2015年2月1日《办法》施行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更加简化,同时市场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住改商”,允许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如此以来,降低了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准入门槛,节省了企业租赁办公住所的成本,激发了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据统计,自《办法》施行以来,菏泽市市场主体大幅增加,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市登记各类市场主体有25.59万户,占全市市场主体的41.99%,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修订《菏泽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势在必行。
《办法》修订草案由菏泽市工商局起草,主要依据《公司法》《物权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 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了《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内容共13条,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界定了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部门,厘清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创新登记方式,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目前,该《办法》修订草案已完成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并已上报菏泽市法制办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经菏泽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即可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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