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许晟
晨刊讯 日前,记者从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鉴办”)获悉,2015年该办受理各类医事鉴定35起,其中,医疗损害鉴定28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6起,医疗责任鉴定1起。接受异地医疗损害鉴定13起,委托异地鉴定13起。应医患请求,主持调解3起医疗纠纷。
市医鉴办负责人洪军透露,自《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施行以来,该办受理医疗损害鉴定起数逐年上升。2014年,受理各类医事鉴定18起,均为医疗损害鉴定。2015年,受理医疗损害鉴定起数创历史最高。数据显示,黄山市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方更倾向于选择医疗损害鉴定。
据认为,患方倾向于选择医疗损害鉴定,一方面是为了寻求更高的经济赔偿,另一方面是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不信任。对于同等程度的医疗损害,援引《侵权责任法》获得的经济赔偿,一般会高于援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一般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医患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多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构成医疗事故须具备4要件,缺一不可。分别为:主体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伤亡、明显损害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据了解,因为强调医疗过失与患者伤亡、明显损害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导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际可操作性不高,不仅增加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难度,同时也大量占用医患双方的精力和财力,客观上造成“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不良现象。
根据《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法律规定降低了患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有利于快速有效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不过,在现实医疗环境中,相关法律实践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中引发争议。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2015年,国家卫计委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现已结束。洪军说,这一条例有望在今年予以施行,并取代2002年9月起施行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洪军说,《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一旦获得通过并予以实施,或将突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目前,各地自行开展、表现为第三方调处机制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将上升为国家层面。此外,还将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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