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李晓洁
晨刊讯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出台《黄山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与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将依法依规受到惩戒和约束。
据了解,该《办法》是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探索建立失信约束和惩戒制度机制,做到依法依规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此外,该《办法》适用于与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在该《办法》中,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分为缴存失信行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和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四类。《办法》规定,对于存在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失信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信用提醒、诚信约谈、信用记录、失信公示、责令退款、取消提取资格、取消贷款资格、停止合作业务、给予政纪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强制执行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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