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休执字第000106-2号、(2014)休执字第000107-2号、(2014)休执字第000107-3号、(2014)休执字第000107-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山市光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休宁县海阳镇齐云西大道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的房地产(酒店办公楼房地权证休字第50100675号,房地产他证字第20131040号)、位于休宁县海阳镇齐云东大道松萝小区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附楼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休字第50100636号)、位于休宁县海阳镇齐云东大道松萝小区的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主楼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海字第502003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休国用(2002)字第3398号)、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酒店内的固定资产,并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山市光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下列财产,现将相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坐落于休宁县海阳镇齐云西大道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的房地产(酒店办公楼),建筑面积598.51㎡;位于休宁县海阳镇齐云东大道松萝小区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附楼的房地产,建筑面积3280.72㎡;位于休宁县海阳镇齐云东大道松萝小区的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主楼房地产,建筑面积5167.23㎡、黄山光明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酒店内的固定资产,整体变卖。
二、变卖最低价格:4200万元。过户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方式: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并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500万元,至本院办理登记手续。收款单位:休宁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海阳支行,账号:20000236641310300000018。
五、变卖方式:
1.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下午4时在休宁县人民法院举办竞价会。竞价会采取密封函报价的方式进行,登记的申请应买人应制作报价函,密封于信封中,于竞价会召开前30分钟内至竞价会现场投放密封函。现场拆封,出价高者为买受人。在报名时间、所出价格同等的情况下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2.竞价会无人登记的,竞价会后起至变卖期限内,以最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支付全部价款的申请应买人为买受人。
六、咨询看样:即日起预约看样。
联系电话:0559-7533820。
休宁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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