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曹忠升
有人将青少年犯罪同吸毒和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已关系到民族的兴衰与成败,是全社会面临的紧迫任务。针对这种现状,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近年来,歙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坚持防教结合,把维权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寓教于审、寓教于诉、寓教于防。
把握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做好维权工作的基础
青少年的生理发展决定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青少年在人的一生中是生长发育非常旺盛、生理特点急剧变化的特殊时期,这个时期生长加快,出现对物质需求显著增加的客观要求,能量的大量增加,剩余精力旺盛,需要有能量投放的环境、场所,个体迅速成长必然带来活动天地的扩大,出现了较多的社会交往和各种更高层次的需要和追求。体形、体力的增长比大脑机能的完善更快、更显著,大脑皮层的抑制能力尚未充分成熟,兴奋与抑制不平衡,使青少年更多地处于兴奋状态中,表现出青少年个体生理发展的不成熟性。基于对青少年生理特点的科学认识才能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科学化,才能对青少年施以科学的教育。对青少年好动、爱斗、冒险、贪吃、贪玩这些特殊的表现要因势利导,如增加青少年活动场所、设施,使青少年有多种多样、生动有趣、有所收益的广阔的活动天地。家庭和学校为青少年组织多种活动等。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要着眼于教育、引导,辅之以必要管理、限制,使他们的能量发挥到有益于社会、有益于自身健康成长的方面来。
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决定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复杂性。青少年生理上的迅速发展与心理上缓慢成熟导致青少年极其鲜明的心理特征,表现在认识方面对是非辨认能力低下,理智水平低,人生观正处在形成、成熟、定性阶段,道德、法制观念淡漠;在情绪方面表现为情感内容丰富,情感反应强烈鲜明,情感有时脱出理智的驾驭,好感情用事,容易产生激情,情绪不稳定;在意志行为方面表现为与生理需求相联系的较低层次的动机容易成为主导动机,行为带有盲目性,好模仿、好奇、爱冒险等。从众现象和偏离行为可以说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显著心理特点。我们在教育青少年时就要积极引导,防止偏颇,否则就会出现偏差。
青少年的可塑性决定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可行性。教育的手段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手段,它既是限制不良影响的武器,也是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手段。科学的教育手段使青少年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成为有觉悟、有教养的一代新人。特别是对那些有劣迹的青少年更应该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即使青少年犯罪也是可以教育改造的。
在办案中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维权措施是做好维权工作的关键。
为帮助和教育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切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在办案实践中,就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力度。歙县检察院在维权工作中坚持“一查二化三固”,即“查清事实剖根源,以情以理促感化,跟踪帮教固成果”的三步骤做法,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员的帮教工作。
“一查”即查清犯罪原因。指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本人、走访其原学习学校、住地群众、监护人及当地政法部门、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等单位,一方面查明其成长过程,平时表现和致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根本原因,找准感化切人点,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另一方面,了解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思想和言行方面的表现,考察其悔罪心态,以便采取相应的帮教措施,掌握好帮教力度。简单地说,就是“四多”即“多走访、多了解、多见面、多谈心”。
“二化”,即“以情感之,以理化之”,指在查清犯罪事实与原因的基础上,从第一次讯问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情、理感化未成年犯罪人员。
1.针对未成年人的承受能力较差及易产生逆反心理等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指定业务能力强、社会经验丰富,会做思想工作的检察员专门办理,办案人员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人员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
2.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建议看守所采取特别的分仓关押,并指定责任心强的干警进行专门管教;二是为在押的未成年人犯提供较好地生活、学习条件,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时事、政策、法律教育;开辟“青少年犯罪专栏”,每月听取一次改造情况汇报。
3.在掌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和起诉条件上,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从严掌握这一特殊对象的批捕、起诉条件。歙县检察院坚持做到对证据未查清的,绝不轻易做出批捕决定;对那些危害不大、初犯、偶犯等可挽救的,坚持依法不捕、不诉;对被引诱或胁迫参与犯罪的,注意查清他们的犯罪动机、目的以及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视情况作出决定;特别是对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后,认为不捕不诉更有利于其转化就坚决不捕、不诉。
4.探索审查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方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并予以一年的暂缓起诉考验期。期满后视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这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5.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未成年人,歙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主动与法院联系,介绍掌握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情况,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在庭审中,充分利用机会,促使未成年被告人悔悟认罪,多用有感染力、激励性的语言,少用刺激性、指挥性的词汇,并针对性地在公诉意见发表后设一个教育阶段。把剖析犯罪原因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特别是对那些有抵触思想或自暴自弃的青少年,晓之利害,指明前途,与法官、辩护人共同做好感化工作,促其悔过,使感化教育在庭审中取得突破性成效。
6.在证据上,特别注意收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罪轻、减轻或无罪的证据。
“三固”即疏通好家庭、社会、学校三条渠道,把帮教的关口向后延伸,巩固帮教成果,防止二次犯罪。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一诉了事,而应跟踪关注他们的改造过程,建立帮教档案,指定专人在每个阶段不定期进行考察、监督,并吸取法定代理人帮教挽救,强化帮教效果,防止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并把帮教情况记录在档案上。对于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加强同当地派出所、村(居)委会及其监护人的联系,加大管教力度。对于在监所改造服刑的未成年人,通过管教部门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常给他们思想上、生活上的关心,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使之安心改造。对于那些被从轻处理重返社会的,如符合回校就读条件的,就为他们联系好就读学校;如符合参加就业条件的,也尽可能帮助他们找到新的就业岗位。为了防止他们“旧病复发”,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回访,协调家庭、社会、学校三者的关系,一起督促他们,好好学习,好好改造,为社会多作贡献。
重视教育,开展宣传,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根本途径。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在实践中歙县检察院采取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方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注重抓好在校生的法制教育。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学校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学生犯罪已经成为青少年犯罪中的一大隐患。歙县检察院与各学校建立联系,经常深人学校进行调查研究,把握学生动态,与学校共商维权对策,并以到学校上法制课、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为学生提供服务。同时采用座谈会、图片展、广播节目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法上门活动。此外,重点对违纪在校生进行法制教育,开展与违纪学生座谈,谈心交心活动,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是充分利用到家长学校上课和学校开家长会的机会,对家长进行法制及维权知识宣传,提高家长的法制观念,发挥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独特作用。在办理成年人罪犯案件时,该院详细地了解其家庭情况及其家长在家庭的地位和作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子女进行宣传教育,尽量减少由家庭因素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建立预防网络,与各部门联手共唱“维权曲”。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仅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要建立起预防网络。广泛动员各界力量,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要与人大、团委、妇联、机关工委、法院、公安、司法局、教育局及部分中学取得联系,经常召开预防青少年犯罪座谈会,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特点,提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举措。以此来促进全社会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关注,扩大维权的覆盖面。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峻形势,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刻不容缓。歙县检察院加强与各个部门、各条战线的联系和协作,构筑起一道学校、家庭、社会综合治理的互联网,全面担当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角色,坚持防教结合,寓教于审、寓教于诉、寓教于防,积极地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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