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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08-09-15 12:10   https://www.yybnet.net/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含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自然人李鹏(身份证号: 370306198209216414),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李鹏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李鹏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李鹏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的担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应承债主体、清算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特此此公告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  李鹏

李鹏联系方式:13153148111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17 号 405室2016年 2 月 29 日序号

王仁胜: 本院受理原告邓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焦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郓城县麒麟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广杰与你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 (2013)郓民初字第 2148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依法查封你公司所有的房屋、厂房等财产予以评估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拍卖的你公司财产作价 523720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4) 郓执字第683 号执行裁定书(抵偿),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郓城县人民法院

郓城县圣洁棉业有限公司、刁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郓城县利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郓城县圣洁棉业有限公司、 刁素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郓商初字第 119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杨庄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郓城县人民法院

张尽全: 本院受理原告曹洪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 遇法定假日顺延 ) 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郓城县人民法院

郭留德、 权西宪、 赵利存: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 并定于 2016 年6 月1日 9 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梁孟芝: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梁厚强、 王秀田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 并定于 2016 年 6 月 1日 9 时 30 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马勇、王维锋、 黄洪涛: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卢同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 并定于2016 年 6 月 1 日 10 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权恩东、 种秀举: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李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 并定于 2016 年6 月1日 10 时 30 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任雷振、 任仲明、 任思紧: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 并定于 2016 年6 月1日 15 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任美环、 任仲明、 任思紧: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 并定于 2016 年6 月1日 15 时 30 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赵利鲁、 孟令新: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王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 并定于 2016 年6 月1日 16 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彩英 因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票号为 31300051/40522263 ,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 出票日期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到期日期为 2016年 3 月 14 日。 出票人为山东丰源远航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最后持票人为李彩英,申请人为李彩英,付款行为枣庄银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枣庄红业量子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因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票号为 31300052/27217647 ,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 2015 年9 月8 日,到期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8 日。出票人为山东泉兴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枣庄兴鲁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最后持票人为枣庄红业量子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枣庄红业量子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青岛银行枣庄分行。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朱友振、徐洪娟、 朱信成:本院受理原告任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 并定于 2016 年 5 月19 日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金色童年摄影有限公司、 枣庄市天诺商贸有限公司、 韩晓霞、 马彦德、张兰平、 张永、 修英贤、张皓轩: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市中商初字第 589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天诺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金色童年摄影有限公司、 枣庄润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张永、 修英贤、 张皓轩、 韩晓霞、 马彦德、 张兰平、 李宁、 褚福磊、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 市中商初字第 59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滨、 王亚: 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市中商初字第 607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葛恒英、唐飞、孟庆涛、 张新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市中商初字第 721 、 73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杜家奇、谢雷:本院受理原告李守凤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市中民初字第 2680 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六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锦江:本院受理原告刘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06 月 14 日上午 14 点 00 分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刘荣润、韩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田家斌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 年 06 月 06 日上午 10 点 00分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冯传磊: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2016 年 06 月 03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梁延海、 朱璇、李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闫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 年 06 月 14日上午 09 点 00 分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孙光正、 张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 746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税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徐凯: 本院受理原告高鲁庆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史存英: 本院受理原告鲁瑞仓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曹纪营: 本院受理原告强文诉你及枣庄市复兴商贸有限公司、 枣庄顺翔商贸有限公司、 钟士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郝家安、 付庆军、 种道洋: 本院受理原告王广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 ) 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侯成香: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辉申请对被执行人侯成香所有的位于薛城区八一小区 18 号楼 3 单元 6 层西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枣房权证薛房字第 SC031204 号,以评估价 355558 元为拍卖底价进行拍卖。 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拍卖机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午 10 时在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928 房间) 组织当事人选择拍卖机构,届时,请携带有关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曹纪营: 本院受理原告王继东诉你及枣庄市复兴商贸有限公司、 枣庄顺翔商贸有限公司、 钟士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 ) 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殷超: 本院受理申请人殷允力申请对被执行人殷超所有的的位于枣庄高新区茂源路西侧京福花苑 9 号楼 3单元 5 层西户的住房( 房产证号:枣房权证高新字第11175 号 )及京福花苑 9 号商住楼 4 单元2 层西户的住房(房产证号:枣房权证高新字第 331808 号 ) ,以评估价分别为 480900 元、 502300 元作为拍卖底价进行拍卖。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拍卖机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 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上午 10 时在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928 房间)组织当事人选择拍卖机构。届时,请携带有关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建、 黄园园诉被告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薛民字第 2001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徐凯: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京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欧普厨卫用品有限公司、 微山县铭豪贸易有限公司、 褚衍伟、张红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李甲祥: 本院受理原告侯晋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峄民初字第 751 号民事判决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榴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张磊、董芹: 本院受理原告周军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峄商初字第 369 号民事判决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榴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刘曰彬、 刘曰平、李克华: 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张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原县人民法院

陈付纲、 王俊、 陈伟、 宋宝涛、陈付勇、 高文莲、张广林、 陈付路: 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万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 平商初字第 1244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张立新、 张传新、刘晓光、 李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 平商初字第805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平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原县人民法院

王振强、 陈凤美、王德军: 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平商初字第 1450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王凤楼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原县人民法院

张甲平、 高清国、张甲国、 张立收: 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 平商初字第 844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李永军、 杨桂英、李平华、 杨清有: 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 (2015)平商初字第 743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赵虎章、 张秀伟:本院受理原告董光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平商初字第 505 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商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徐兵、杨翠霞、 马金财、田彬彬、 于建东、崔宪文: 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 平商初字第 1615 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商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辛淑静、 王成、 李洪泉、姜俊涛、 李保国、候卫雪、 辛文勇: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平商初字第 1279 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商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吕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孙绍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自公告起 60 日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恩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平原县人民法院

李克录: 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张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原县人民法院

王金利、 杜秀梅、 杜振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 9 时 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张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原县人民法院

石利、李新菊: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石文与你们及被申请人吴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再审申请书、 调解传票,自公告起 60 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平原人民法庭进行调解。

平原县人民法院

孟刘鹏:上诉人张香就本院(2015)平商初字第 6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平原县人民法院

董光建、 董光军、 郭志霞、辛立静: 本院受理原告董志华、 董文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平商初字第 172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2015)平商初字第 1725 号民事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原县人民法院

王传军、 牟世连、 崔风山、赵山堂:本院受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夏民初字第 7215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李传右、 徐振香、 李益元:本院受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传右、徐振香、 李益元、李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 夏民初字第 5144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许玉忠、 龙吉会、 马兹禄、靳宗可: 本院受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玉忠、 龙吉会、马兹禄、王金山、 靳宗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夏民初字第 5205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于德江、吴小芹:本院受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德江、吴小芹、 于庆玉、孙荣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夏民初字第 5199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郑玉金:本院受理原告聊洪忠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 144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朱集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郑玉金:本院受理原告聊洪双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144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朱集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张世正、卢红、芦芳泉: 本院受理原告王再刚诉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10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朱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宋维霞、高友泉: 本院受理原告李殿宗诉你们与董军、宋劲松、史志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郑广明诉你与王道鑫、臧佃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 1365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枣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苏州亚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 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枣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张振东、张新义:本院受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苏安华、王书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60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枣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张海成、赵淑红、张绍星、张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韩其春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 67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枣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尚玉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光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利民初字第 134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李兆龙: 本院受理原告尚树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 应诉通知书、 廉政监督卡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山东舜和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鸿飞燃料有限公司、邹红久、 桑海霞、 郭其安、 李桂娟:本院受理原告利津县金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舜和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鸿飞燃料有限公司、邹红久、桑海霞、郭其安、李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程金栋、刘云华: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广商初字第 968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

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弘雅工艺品有限公司、东营德泰科贸有限公司、贾学海、 武小娜: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营市精诚无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刘志刚、 曹红芬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弘雅工艺品有限公司、东营德泰科贸有限公司、贾学海、 武小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商终字第 262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晟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左传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左传琦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已作出,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如 15 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王同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同元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查封的厂房进行了委托评估,评估报告已做出,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以内到本院领取《 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如 15 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光良:本院受理原告宁其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美里湖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美里湖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泉城路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历山南路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历山南路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历山南路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美里湖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美里湖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泉城路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泉城路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泉城路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泉城路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泉城路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泉城路支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泉城路支行

山东华瑞不锈钢有限公司

山东华瑞不锈钢有限公司

济南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富德源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中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济南远拓经贸有限公司

李鹏

苏炜

李维民

张雷

庄延华

于雪

周卫武

孙怀宁

周树基

(润丰)农信合行借字( 2008 )第01-10 号

(润丰)农信合行借字(2008)第 03-31-01号

(济历下)农信合行借字(2007 )第 040320-313号

(润丰)农信合行借字(2008 )第 01081号

(润丰)农信合行借字(2008 )第 01079号

(润丰)农信合行借字(2008 )第 01083号

(润丰)合行联保借字( 2008 )第 3-31-3号

(润丰)合行联保借字( 2008 )第 3-31-4号

(润泉)农信合行联保借字(2007 )第 040320-394号

(润泉)农信合行联保借字(2007 )第 040320-395号

(润泉)农信合行联保借字(2007 )第 040320-393号

(济历下)农信合行借字(2007 )第 040320-315号

(济历下)合行联保借字(2007 )第 040320-229号

(济历下)合行联保借字(2007 )第 040320-230号

(润泉)农信合行联保借字( 2007)第 040320-38号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8000001200000900000950000048000007700000300000300000300000300000300000100000100000100000200000济南禄邦圣润滑材料有限公司孙雪梅李国秋张文宝

(润丰)农信合行保字(2008)第01063号山东汇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4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历山南路支行

济南蒙聚经贸有限公司

(润丰)农信合行借字(2008 )第 01063号人民币800000济南鑫动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溪工贸有限公司杨涛宋强马千俊马文宏张小玲刘长波韩韦韦济南重工金鑫机械有限公司耿兆强张艳明山东前卫贸易有限公司张艳明耿兆强山东宏杰工贸有限公司杭国良陈明阳叶小影余建权王瑞朱乐华济南恒通懋物资有限公司济南淡水河谷经贸有限公司济南远拓经贸有限公司济南飞佰经贸有限公司张明杨芳兰济南三能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江城经贸有限公司彭剑雄丁元英冯兆君彭怀东彭志坤任鹏济南淡水河谷经贸有限公司济南恒通懋物资有限公司济南飞佰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富德源商贸有限公司张明杨芳兰张帅张福友苏炜孙雪梅吴德山李国鹏李国秋李鹏孙雪梅吴德山李国鹏李国秋苏传河胡广芹庄严华张雷济南倍得实业有限公司庄严华李维民济南倍得实业有限公司李维民张雷济南倍得实业有限公司李明梁昭慧赵克力闫云忠孙怀宁李莉刘建梅王维丽闫云忠周卫武李莉刘建梅王维丽周培勇安文英张真边景馨

(润丰)农信合行保字( 2008 )第 01-041 号2008.9.152008.9.153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历山南路支行

济南兴邦皮革有限公司

(润丰)农信合行借字( 2008 )第 01-041 号人民币900000济南鑫动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历山南路支行

济南兴邦皮革有限公司

(润丰)农信合行借字(2008 )第 01071号人民币1000000济南银通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庄严国林伟马庆平田平马庆安济南倍得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溪工贸有限公司杨涛宋强

(济历下)合行高保字(2006)第040320-161号2006.10.201

贷款发放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泉城路支行

借款人名称山东中大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号

( 济 历 下 ) 合 行 借 字(2006 )第 040320-161号

币种

本金(人民币/元)人民币900000.00

担保人名称

担保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2006.10.202006.10.202006.10.202006.10.202011.12.13

(润丰)农信合行保字( 2008 )第 01-071 号2008.10.132008.10.132008.9.162008.9.162008.9.162008.9.162008.9.162008.10.312008.10.312008.11.12

(润丰)农信合行保字( 2008 )第01-10 号

(润丰)农信合行保字( 2008 )第03-31 号

(济历下)农信合行保字(2007)第040320-313号2007.7.102007.7.102007.7.102007.7.102007.7.122007.7.16

(润丰)农信合行保字(2008 )第 01081号2008.12.122008.12.12

(润丰)农信合行保字(2008 )第 01079号2008.11.272008.11.272008.11.272008.11.272008.11.272008.11.27

(润丰)农信合行保字(2008 )第 01083号2008.12.122008.12.122008.12.122008.12.12

(润丰)合行联保借字( 2008 )第 3-31-3号2008.3.302008.3.30

(润丰)合行联保借字( 2008 )第 3-31-4号2008.3.302008.3.302008.3.312008.3.31

(润泉)农信合行联保借字(2007 )第 040320-394号2011.12.13

(润泉)农信合行联保借字(2007 )第 040320-395号2011.12.13

(润泉)农信合行联保借字(2007 )第 040320-393号2011.12.132007.10.12

(济历下)农信合行保字(2007 )第 040320-315号

(济历下)合行联保借字(2007 )第 040320-229号2007.2.52007.2.52007.2.5

(济历下)合行联保借字(2007 )第 040320-230号2007.2.52007.2.52007.2.5

(润泉)农信合行联保借字(2007)第 040320-38号2007.9.182007.9.18

因下列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按照与路克信所签订的《借 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从公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我联系,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担保人、权利继受人见公告后履行担保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路克信

联系电话:13884683159

2016年2月29日

人民币单位:万元借款人冯本刚

冯本刚

王金花冯本刚孟庆和

杜宪圣

李元元

梁洪君

苑崇岭赵永辉杜广华371426197710202435

371426197710202435

372422197912032441371426197710202435372422196409040810

371424198003100992

1309231983101500203724011974040715141521261963041415172010-5-192010-5-262010-7-5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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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息

欠息欠息

范世飞

宋国胜

范世飞

范世飞

范世飞

梁洪君37240119641203051513112719700616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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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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