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修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给修怎么办?日前,济南市出台新规,要求开发商交付新房前,要预交物业质量保修金,房屋保修期间房屋出现问题可申请使用,新规自3月1起开始执行。
按照济南市新出台的《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自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内新竣工的单幢住宅、非住宅,应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保修金,交存比例分别为:多层和低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每年度保修金的具体交存标准额由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造价测定。
按照细则,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而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注销、歇业、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规定使用保修金,符合使用保修金条件的,报修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维修资金中心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开发企业交存的保修金自保修之日起,在保修金专户内的存储最长年限为5年。在保修金专户存储期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保修期满5年后,保修金专户内的余额由维修资金中心在30日内退还开发企业。
(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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