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9个,有40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相关物业费问题。
槐荫区王先生来电咨询: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某楼盘一期房产的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自房地产公司书面通知具体交付日期起,与该房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来交纳。当房地产公司通知我办理入住手续时,我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并拒绝办理入住手续,在随后的几个月里房屋漏水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不久前,物业公司却向我催收物业服务费。请问:这几个月的物业费我该交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收到开发公司发出的书面入住通知后,如有正当理由未办理相关入住手续,且开发公司实际上也未将房产交付业主的,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公司承担,而不是业主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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