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5月29日讯 (记者王闯)一女子的办公室恋情曝光后,遭到公司解聘。尽管她感觉公司给出的解聘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她却犹如哑巴吃黄连。因为她在该公司任职十多年,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究竟算不算公司的正式员工,在她看来全凭企业老总说了算。她该如何维权?
济阳女子蔡小萍(化名)2000年8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济南市一家外贸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双方口头预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进入公司后,蔡小萍尽职尽责,受到老板和其他员工的一致好评。由于业绩出众,公司曾为其颁发奖状,评为优秀员工。
得到公司的认可,蔡小萍多次向公司人事部门旁敲侧击,想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遭到拒绝。她深知目前大学毕业生求职难,有一份薪水较高的工作已算不错,没有勇气与公司翻脸,继续兢兢业业地工作。
蔡小萍长相甜美,聪明伶俐,不仅受到领导的认可和喜爱,也成了公司内几名未婚男同事的暗恋对象。他们私下里对蔡小萍大献殷勤,关怀备至。很快,公司内一名姓赵的男同事使尽浑身解数,取得蔡小萍芳心。但公司内部有着不成文的规定,内部员工不允许谈恋爱。由于害怕被炒鱿鱼,公司内还从没有人敢触碰红线。蔡小萍与男友不敢以身试法,一直维持地下恋情,没有向同事公开。
2012年9月的一天,蔡小萍被领导告知,当天即须收拾东西走人。蔡小萍随后从同事那了解到,她正是因为与内部员工谈恋爱被解聘。“与同事谈恋爱又不影响工作,相反还会互相鞭策互相帮助,为什么公司不允许?再说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办公室恋情吗?”蔡小萍感到非常委屈,决定不再忍气吞声,她致电本报民生说法热线,咨询该如何维权。
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韩炜律师接手这起维权案。他了解到,蔡小萍对原公司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认为自己在公司内会有良好的发展,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而不是一味索赔。在韩炜律师的建议下,蔡小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蔡小萍已经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这种情况应该视为该公司与蔡小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责令该公司与蔡小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
该公司收到仲裁裁定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撤销了对蔡小萍的解聘决定,并与蔡小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诺今后不再干涉员工的感情生活。对办公室恋情问题,如影响正常工作,可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不再一律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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