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区赵先生来电咨询:我2013年5月22日开车到某正在销售房产的小区看房,当进入该住宅小区时,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人员向我发放了一张车辆出入证,并说明出大门时,物业服务企业将凭证放行车辆。半个小时后,我开车准备回家时,发现车不翼而飞了,但是车辆出入证还在手中。请问: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根据赵先生的陈述,车主开车进入小区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发放的凭证,车辆开离小区需要出示凭证。显然车主进入小区并非是自由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控制车辆进出小区,尤其是可以将未能出示凭证的车辆控制在小区内不予放行,物业负有车辆保管义务。因此,赵先生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已经形成了车辆无偿保管的法律关系。在保管期间,无偿保管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注意义务,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保管物损毁或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车辆出入证还在赵先生手中,车辆却不翼而飞,可见物业服务企业是无证放行,没有履行其妥善保管、凭证放行的保管义务。虽然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向赵先生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其没有尽到与保管自己的物品同样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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