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案情回放:案情在线:2003年,济南某中学为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决定在新校区建教职工住房,作为学校的一名教师,阎军于公告当天即交教职工住宅楼定金2000元,后交住宅楼集资款50000元。房屋建成后,阎军分得3号楼6楼西户房屋一套。2004年7月2日,暂不使用房屋的阎军夫妇将该房转让给学校同事杨立军,杨立军将转让款52000元交给了阎军。2006年,杨立军又把房屋转给焦晓阳。在该集资楼房交付使用时,焦晓阳取得了房屋钥匙,进行装修后入住至今。2012年,阎军以需使用该房为由,要求杨立军、焦晓阳退还房屋。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阎军能否要回房屋?律师说法:阎军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转让给杨立军,后者又转让给焦晓阳,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律亦未规定该类房屋的转让属无效情形,且焦晓阳接受该房屋至今已7年之久。现阎军提出房屋转让无效,要求退还房屋,没有法律依据。阎军将其分得的集资房转让给杨立军,杨立军向阎军支付价款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合同已合法成立。涉案房屋属单位集资房而非房地产开发的房屋,双方之诉争,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范围。此外,阎军以自己出让的房屋没有达到转让条件,以自己违约的事实而主张合同无效,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应遵循和认同的交易规则。该房屋转让给焦晓阳后,学校将钥匙交给焦晓阳,说明学校对转让房屋行为的默认。在物权所有权人不主张物权的情况下,阎军无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故应认定转让房屋的行为有效。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找荣凯:0531—88812348咨询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83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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