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李某与妻子孟某感情不好,他们名下共有一套房产,当时双方约定日后将该房过户到女儿名下。后孟某将李某的身份证以及房产证偷出,并找了一位与李某长相极为相似的男子,去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双方名下房产卖给他人。后李某得知此事,将买房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
李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不能一概而论。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可见,孟某处分该房产必须经过李某的同意,否则处分行为无效。但是,《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因为房屋已经过户,那么,如果购房者在购房时属于善意的,且交付了合理的购房款,李某的诉求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李某可以要求孟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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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济南市政协委员,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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