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李女士咨询:我单位的员工在上班时间送她女儿去上学,返回来时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车相撞,现该员工想申请工伤。经调查,此员工是为了怕上班迟到选了一条就近路线,慌张当中撞上一辆货车。现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员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问:这种情况能够算作工伤吗?
分析———
首先,您公司的员工虽然是在上班时间出的事故,但是并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并且,此员工经过的路线并不属于她上下班经常走的路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的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而您公司的员工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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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凯:
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济南市政协委员,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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