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问记者张淑芬
【公积金连续缴存问题】
李先生: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济住中字〔2012〕28号)文的规定:借款人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说明“连续”指“无欠缴月份”。
我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在第一个月未能及时设立公积金账户,造成当月公积金未能缴存,但在开设账户后已将该月公积金予以补缴。后来我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按照上述两份文件规定,在贷款前的12个月中并无欠缴月份,此情况是否可视为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根据《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借款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缴存单位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或欠缴的,由欠缴单位补缴单位所有职工欠缴公积金并符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中心有关处室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后视为连续缴交。
当事人反映的情况,需单位出具证明,不属于个人原因造成断缴,经执法处核实后可视为连续,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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