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建了一套二层小楼。2010年5月份王先生经中间人曹女士与其丈夫介绍与李先生签订了购房协议书,李先生将此房以1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等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及费用的承担,中间人曹女士与其丈夫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陈女士未签字,也不在场。协议签订后王先生分两次付李先生60000元,但房屋一直未交付。陈女士知道李先生卖房后,提出了异议,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使协议未能继续履行。
案例解答:可以看出,李先生明知所处分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征得共有人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房屋,事后也未征得共有人陈女士的追认,其处分行为应为无效。王先生已将购房款60000元交付给李先生,李先生应予返还并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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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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