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3年度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将于2014年6月30日结束,请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及时参加年审,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直接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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