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案例1:2013年12月,甲与乙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名下。2014年1月甲与乙离婚,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婚生子丙。丙及其母亲乙均居住使用该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赠与过户登记。2014年3月、8月,法院对两起民事案件先后作出判决,要求甲分别偿还债务30万元、20万元,并在审理过程中对房产进行了查封。法院向甲发出执行通知书,如甲逾期不履行债务将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履行赠与合同,将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至丙名下,并由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告在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原告丙所有,该协议实质上为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产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本案诉争房屋房产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原户主,即被告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房产登记在被告甲名下,且甲为其所有权人,因此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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