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姜国宁、王清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莱州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22414.52元及截止到2015年1月30日的借款利息164136.30元;二、被告李莉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利率以实际欠款额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姜国宁、王清荣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李莉承担,被告姜国宁、王清荣对此费用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宋扬、季永健:本院受理原告杜泽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们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郭家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韩晓辉、刘志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你们及被告刘志斌、姜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莱州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给付原告代理费16万元,原告对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莱州市康佰力胶业有限公司、韩晓辉、刘志军、刘志斌、姜献对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任立涛:本院受理原告于明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做出判决,判决你偿还原告于明涛借款264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郭家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洪强:本院受理的威海市瑞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洪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李春艳:本院受理的姜维胜诉李春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曲明:本院受理原告周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详,根据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田良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李权:本院受理原告曲洪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张亮、威海艺豪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孙明、王华荣、丛丽波、谢富、姜孔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王建光:本院受理原告威海鹏超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李英杰、张元明、徐飞、刘大勇、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于仁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与被告于仁鹏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任羿、孙吾龙、威海鸿阁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与被告任羿、孙吾龙、威海鸿阁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张巍、吕晶晶、王海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与被告张巍、吕晶晶、王海宁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山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荆言帮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岚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安岚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李镭、张太磊、牛得丰:本院受理原告黄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朱波: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杨国发诉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亓占翱、亓凯:本院受理原告韩治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钢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路新:本院受理原告武德各诉路桂枝(又名路桂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的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津县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5年12月1日刊登的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告中,其中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羲之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羲之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正为山东羲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2月16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关于(2015)市民催字第81号公示催告案的除权判决公告,公告内容出现笔误,现对公告内容“申请人南通市百事得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更正为“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南通市百事得工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做出(2015)市民催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据号码3010005123813871、出票金额伍万元整、支付人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市百事得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本报于2016年1月7日,刊登的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公告中,原告李晓杰诉被告陈朝平、赵红英一案,开庭时间调整为10:00;原告王秋香诉被告陈朝平、赵红英一案,开庭时间调整为11:00;原告盛泉诉被告李东、赵青一案,开庭时间调整为14:00。开庭日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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