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2009年初李先生购买一开发公司的拟开发的某栋楼房的第十四层房屋。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一年后开发公司交房,但是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后来李先生得知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公司建造的该栋楼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地上建筑层数都是12层,李先生购买的第14层建筑系违规建筑,无法办理房产证。现在李先生应当如何维权?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公司在被起诉之前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李先生可以直接要求其办理房产证。如果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李先生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且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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