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茜)6月4日,在“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省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向社会通报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该审判庭的成立,意味着山东省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今后将有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
省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环境资源类案件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据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爱卿介绍,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是一个新生事物,审判经验还十分缺乏,案件裁判还缺少统一标准。“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尺度。”
全省法院系统也将逐步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现了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指导工作的归口管理。目前,东营中院设立“三审合一、审执结合”的环境保护法庭,青岛市城阳区法院、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济宁市高新区法院、济宁市嘉祥县法院、济宁市鱼台县法院、济宁微山县法院等6个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其中,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设环境保护法庭采取集中管辖模式,即“跨行政区域管辖”(包括三个县、两个区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据刘爱卿介绍,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24件,1584人受到刑事追究;审理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43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50件,判决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赔偿2078万元;审理环保行政案件1240件,审查执行环保非诉执行案件743件。
哪些公益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包括两类,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有关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此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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