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4日讯(记者 卢虹)近日,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济南市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将燃气销售价格与燃气经营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燃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燃气价格涨跌同时间、同方向调整。该联动机制自12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记者了解到,联动计算公式为:天然气价格调整额=(计算期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基期天然气综合门站价)÷(1-城镇管网损耗率)。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指中石化、中石油等气源门站价格(含税)的气量加权平均值,气量按照计算期实际采购量确定;城镇管网损耗率按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供销差率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
市物价局表示,当上游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非居民用气价格和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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