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3日讯(记者 沙文婧)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济南闭幕,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法规、决议、决定、报告等,决定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下旬在济南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年起,山东省新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将公开向宪法宣誓。
《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实施后,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公开向宪法宣誓。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组织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12条,对山东省实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仪式组织、宣誓誓词、基本规程等作了规定。宪法宣誓誓词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中的誓词,共70个字。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此外,会议还批准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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