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京菊: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药品、器械,并处以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卫生监督意见书已下达)。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槐卫医罚字(2015)1202-2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处罚决定书文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槐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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