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记者 李丽娟
张女士和蔡先生是两位丧偶老人,对彼此都有好感,因儿女不同意,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前几日,蔡先生提出,如果张女士能答应签署一份互不扶养协议,子女就同意结婚。张女士思来想去,心里没底,遂拨打李卉律师团队维权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我和蔡先生相识一年有余,各自的老伴很早就去世了。我们住的比较近,平日经常一起参加社区的各种活动。他比较热心,生活上处处照顾我,跟他在一块儿总有聊不完的话题。当然,我们考虑过再婚,毕竟年近六十,而且他的儿女一直反对,这个问题就这样一直搁置。前几天,蔡先生告诉我,他已经做通儿女工作,可以领证结婚,但必须签署一份互不扶养协议,“两人结婚后经济独立,互不抚养,如遇重大疾病,由各自的子女负担”。找个知冷知热的人不容易,而这份协议夹在中间,我感觉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了,蔡先生却说这些主要是做给儿女们看的,好让他们放心。我想咨询一下,这份协议在法律上有怎样的效力?
李卉律师团队点评: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张女士和蔡先生协议中关于婚后双方经济各自独立的部分是有效的。然而,法律同样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那么,夫妻间的这种扶养义务能协议免除吗?
据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再婚亦是如此。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蔡先生和张女士签署的“婚后双方互不抚养”的协议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团队简介
李卉律师团队成立于2009年,是专业从事家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主要擅长婚姻纠纷、继承析产纠纷、私人财富规划与传承等法律服务。多年来,团队办理了多起离婚巨额财产分割、涉外离婚诉讼、重婚刑事自诉、私人财富规划、家族财富传承等法律事务。如果您有任何家事法律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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