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执恢字第64-2号《执行裁定书》、(2015)槐执恢字第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万晓峰名下坐落于槐荫区段店北路孔村55号楼3-102室房屋,抵押权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抵押权登记已被依法裁定注销。根据上述法律文书,我局公告作废济房他证槐字第048785号《房屋他项权证》。同时,我局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有关权利人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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