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牛远飞
近日,《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扬尘污染、机动车大气污染、工业大气污染以及问责办法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重污染天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条例》,济南拟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管重点排污单位,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该项目所在地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禁止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分解到本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重点污染行业限产或者停产;限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公共交通、民生保障、应急抢险车辆和军警车辆除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作业,应急抢险作业除外;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根据重污染天气的污染种类、污染强度、污染范围等因素,可部分实施或者综合实施上述措施。
中心城区内水泥厂将逐步外迁
扬尘污染一直是影响济南大气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条例》对扬尘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扬尘措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临时堆放的渣土堆或废渣等废弃物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不得向工地范围以外的路面、沟渠排放污水和泥浆;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条例》还指出,济南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厂、粉磨站及混凝土搅拌站,已建成的要逐步外迁。已建成的水泥厂、粉磨站及混凝土搅拌站达不到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者拆除。中心城区内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内,不得新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
禁止新改扩建钢铁石化项目
《条例》还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资源配置和交通信号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小排量、低能耗的机动车以及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扩大清洁能源使用量,推行应用煤炭洗选加工、煤炭清洁燃烧和超低排放等新技术,减少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城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城市范围内和各类工业园区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T/H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执行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化等高污染项目。
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钢铁、炼油、制革、染料、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防水卷材、塑料加工等生产企业或相关设备,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逐步淘汰;对限制类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不再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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