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仲裁字第 1406号
梁 明 增 (身 份 证 号 :372526197802263717):
申请人吕少英与被申请人梁明增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选定李伦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共同选定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未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本会依法指定张对一为仲裁员,指定王宏(女)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并定于二O 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时在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仲裁本案,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被申请人梁明增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会领取 (2015)济仲裁字第 1406号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到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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