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仲裁字第 0855号
济南庚辛商贸有限公司、郭均国(身份证号:372525197404294132)、于文龙(身份证号:370102198803083718):
申请人吕少英与被申请人济南庚辛商贸有限公司、郭均国、于文龙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选定耿俊宏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共同选定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未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本会依法指定张对一为仲裁员,指定王宏(女)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另,取消原定的二O 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时在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仲裁本案,并定于二0 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一时二十分在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仲裁本案,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被申请人济南庚辛商贸有限公司、郭均国、于文龙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会领取 (2015)济仲裁字第 0855号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到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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