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仲裁字第1411号
房 玉 伟 ( 身 份 证 号 :370123197011161076):
申请人刘业茂与被申请人房玉伟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选定王友亭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未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本会依法指定孙登岭为仲裁员,指定周书民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并定于二O 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仲裁本案,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被申请人房玉伟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会领取(2015)济仲裁字第1411号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到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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