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裘世平
为了争取“采光权”,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邱家村村民李宗金四处投诉却屡屡碰壁,无奈之下,他将仲宫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并最终打赢了官司。然而,选择走上“民告官”之路时,李宗金或许没想到他会遭遇“执行难”,仲宫镇人民政府明明输了官司,却拒不执行判决。(相关报道见今日A05版)
“民告官”官司难打不是新闻,打赢之后执行难也不是新闻;正因为如此,要不是实在没办法,很少会有人选择这种方式维权。
遗憾的是,一旦成为被告,“民告官”案件中的“官”大多不会从“民”的角度考虑问题,更不会反思自己有什么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接到法院传票的一刻,“官”们关注的往往不是“民”的苦衷,而是自己的名声;听到法院判决的一刻,“官”们考虑的往往不是尽快执行,而是如何挽回面子。
有了这样的心态,“官”们绝不会容许自己轻易输掉官司,因而“民告官”案件的审理过程往往十分曲折,而且即使“民”最终赢了,“官”也大多不会痛痛快快地执行判决,而是有意无意地尽量拖延,仿佛只有这样才“有面子”。
必须承认,这种局面的出现与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有关,在很多“官”心目中,“民”是无法与自己平起平坐的,甚至法院的判决也不能拿自己怎么样,用一句时髦的话说就是“有权就这么任性”。
因而,“民告官”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其实可以归结为“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在一些“官”眼中,这关系到自己的面子,在老百姓眼中,这关系到法律的尊严,而官员的面子和法律的尊严哪个更重要,如今已经有了明确答案。
一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已经将法律摆在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
另一方面,针对“民告官”案件执行难,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也是在为法律“撑腰”。
“民告官”案件执行起来确实难,但却不是无解的难题,至于破题的关键,如今早已不是能不能解,而是想不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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