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 叶)先后任职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保险室副经理、经理的李某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保险室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杨某预谋后,采用虚列人员、加大发放金额等手段,贪污公款539万元。2月11日记者获悉,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李某、杨某有期徒刑13年,并分别处以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12年2月被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川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人事部先后聘任为劳动保险室副经理、经理,负责审核金川公司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单位补贴统筹外费用工作。杨某于2011年5月以来,在金川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保险室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具体经办金川公司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单位补贴统筹外费用工作。从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李某、杨某预谋后,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列人员、加大发放金额等手段,贪污公款539万元。其中,李某分得230万元,杨某分得309万元。案发后,李某退回赃款158万元,杨某退回赃款2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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