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周庆祝魏金环
2008年4月19日,王小霞正准备将一笔钱汇给河南一个客户时,突然接到了一条“汇款给张海(卡号622848133XXXXXXXXXX)某某银行”的短信,没多考虑王小霞就按短信上的账户,将4万存到了这个户名上,不久后她就发现自己被骗。2008年8月28日,她因银行没有对张海的身份进行核实,将银行和张海起诉到了高新区法院。可近日,王小霞听到高新区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王小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王小霞负担。她不禁感慨,“到底我该找谁要钱呢?”。
身份不假钱没收到
王小霞在法院上称,某银行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未对张海的身份证进行核对,致使自己无法找到取走自己钱的人,自己因此损失4万元。请求法院判令某银行赔偿自己4万元。可该银行却称,金融结构本身不是身份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不具备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因此,在王小霞将钱存入后,银行系统显示查询结果为“核对一致”,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在现金正式汇出前,银行系统能显示户名、账号,王小霞完全可以核对户名、账号,如果户名、账号不一致她可以取消汇款。所以,即使真的存在损失也完全是由原告疏忽大意、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的。
张海在法庭中也表示,自己从未在这家银行办理过银行卡,所有的事情自己并不知情,自己更没有收到过4万元的款项。
现金被人取走只能说自己马虎
随后高新区法院,对“张海”在被告处开户申请书上主卡申请人签名处的签字与银行卡办理时的签字进行了字迹比对,得出银行卡办理时的签字并非张海所签。见到结论后,王小霞对此没有产生异议,但她认为这个证明,证实了张海未到银行办理银行卡手续,银行违反法律规定,未对办理人进行身份核对。
经查“张海”于2008年4月7日在银行开户,银行未对开户人的身份证进行审核并留存了复印件,同时通过金融系统内的客户身份信息联网查询交易进行了联网核查,结论是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了核查,查询结果为核对一致,落实了个人存款实名制。
原告王小霞因本人疏忽将4万元错误存入他人在某银行开立的信用卡中,致使他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分七次将该款取走,自己损失4万元,应由取款人承担返还责任。某银行为“张海”开立银行卡过程中对开户人提供的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进行了必要的审核,身份证上记载信息与公安部门的身份信息核查一致,虽开户申请书上的主卡申请人签名非第三人张海本人书写,但因被告不是专门的身份证鉴定机构,而不可能对身份证的真伪进行鉴别,银行对身份证已经尽了表面审查义务,因此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查不具有明显的过失,王小霞陈述的银行存在过错理由不充分。驳回王小霞的诉讼请求。
记者截稿前,在获悉王小霞将此案上述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判处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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