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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同学开车还劝酒酿意外死亡赔10万

来源:黄河口晚刊 2013-02-22 19:0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济宁晚报记者 李朕葳 通讯员 胡杰 许炳友)近日,济宁市金乡法院审结了一起劝人饮酒,造成他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意外死亡案件。最终劝同学朱某酒后驾车的王某等三人,被判令赔偿受害人朱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2010年12月,朱某接到与同学王某、林某等人邀请吃饭的电话后,驾驶着自己的私家车来到吃饭的地方。在吃饭时,王某等人在明知朱某驾车的情况下,仍极力劝其饮酒。朱某耐不住同学的盛情,与几人喝了起来。当大量饮酒后的朱某称自己要回家时,王某等人并未对其劝阻。朱某驾车路经一处大桥时,失控的车辆碰撞桥梁栏杆坠入河中。

事发后,公安局检验,朱某因颅脑损伤诱发死亡,在对朱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7.7mg/100ml。

朱某死亡后,朱某的家人与王某等三人因其死亡一事产生矛盾,虽经中间人调解,但双方均未达成协议。随后朱某的家人将王某诉至金乡法院。

金乡法院在审理认为,饮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作为同学、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王某等三人在明知朱某驾车的情况下,仍让其大量饮酒,不但没有很好地尽到劝阻、通知、照顾等义务,反而使李某饮酒后达到严重醉酒状态,并放任其驾车离去,导致其驾车坠河身亡。朱某的醉驾身亡与张某等人存在一定的关联,张某等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朱某没有意识到酒后驾车产生的后果,酒后驾车身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金乡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王某等三人赔偿朱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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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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