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敦煌讯(首席记者董开炜)记者4月28日从敦煌市法院获悉,敦煌市2名个体人员因生产销售有毒豆芽,近日被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各处罚金3万元。
现年51岁的个体人员刘某,2011年12月起在敦煌市园艺厂一处出租房内使用“无根豆芽素”生产加工豆芽,并长期在敦煌市建荣市场销售,2013年9月11日被敦煌市公安局查处。当日,自2012年12月起在敦煌生产、销售有毒豆芽的个体人员贺某也被查处。后经鉴定,刘某、贺某所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均含有6-苄基腺嘌呤,属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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