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肃州讯日前,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洪余军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7月6日,被告人洪余军提出上诉。
被告人洪余军系湖南省衡阳市人,今年55岁,做梦都想成为一个响当当的企业家。2011年3月,他瞄准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开工建设时机,准备供应砂石材料。商机捕捉非常精准,可是,没有通过正常的渠道办理批准手续,他先私刻肃州区洪水河河道管理站印章,伪造“甘肃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在肃州区工商局注册了肃州区红山采石场。随后,又私刻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肃州分局行政公章,伪造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便函,与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部签订砂石买卖合同,提供肃州区红山采石场银行账户,使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部将部分款项支付到其掌握的肃州区红山采石场银行账户。
洪余军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已触犯刑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岳天和戴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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