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颁布《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公墓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殡葬市场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推进全市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打造规范、有序、文明、平安的清明节日,努力践行“为民、务实、创新、奉献”的民政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殡葬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近郊四区内(除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山区乡、村)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应火化遗体进行土葬提供运输、设施等服务。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依法批准的合法公墓外,其它未按法定程序、条件审核批准的墓区、墓地一律不得建造任何形式的墓体或埋葬遗体、遗骨、骨灰。
市区周边乡、村、单位所属绿化地、荒山荒坡地、耕地,坚决禁止埋葬遗体、遗骨和骨灰。
三、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墓穴经营活动,不得对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四、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和设立殡葬服务单位。
五、未经法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六、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佛教寺院不得违法违规从事销售骨灰格位和非法寄存骨灰。
七、严禁制售封建迷信和不文明、不健康、不环保的丧葬用品,禁止乱摆、乱挂、乱售殡葬用品,禁止焚烧、摆放不易降解、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
八、实行举报违法土葬行为有奖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土葬行为,从即日起凡首次详实举报违法土葬者,给予200元现金奖励。24小时举报电话:8557335。
凡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殡葬法规政策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兰州市殡葬管理执法支队兰州市殡葬管理所
二○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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