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梁峡林)在11月26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向大会作了关于修订《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说明。《办法》提出,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并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
胡康生介绍说,兰州市现行的《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是1990年制定、2006年修订的。由于原《办法》中一些条款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急需对其进行补充、调整及修订。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新《办法》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兰州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经治理和整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名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限产、停业、关闭等措施。
针对汽车尾气对大气严重污染的情况,《办法》明确提出,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并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鼓励机动车(船)使用清洁能源。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黄标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限行区域内禁止通行。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禁止进入城区,尾气排放超标的过境车辆禁止进入城区。
《办法》明确,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楼、商用和综合楼宇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禁止在市区道路、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禁止在店外设置燃煤炉灶。违反该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相关处罚措施
◆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遏制顶风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超标排放,且没有执行限产、停产或关闭决定的,设置“按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规范机动车尾气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增设了“机动车尾气监测机构在机动车尾气监测中伪造或者擅自修改监测数据造成环保标志乱发、滥发的,由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标准煤炭的,对销售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使用企业最高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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