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是兰州市乃至全省最大的事关民生的市政建设工程,其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牵涉面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高,如何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一个紧迫任务。为此,日前兰州市出台了《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在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责任等问题,如何使这个《办法》落到实处,以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记者采访了市安委办负责同志。
问:《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加强对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这个办法。
问:《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它适用于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问:政府在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哪些?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将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纳入社会维稳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的风险。”
问:政府相关部门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答:《办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
(一)安监部门。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牵头组织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央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县区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牵头组织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建设部门。市建设局是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督导与监管。县区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督导与监管。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受市级城建部门委托,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管工作,重点监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条件备案工作;抽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参与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央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
(三)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轨道交通施工区域内违章建筑;负责排查并消除轨道交通建设沿线户外广告设置安全问题;负责建筑垃圾堆放、清运的安全管理。
(四)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优化市内公交车站的设置和客货运站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客货运输行业不影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安全。
(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轨道交通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民用爆破物品的购买、运输和使用的监管;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沿线的交通管控。
(六)市国土局负责监督落实涉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七)市房产局负责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沿线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
(八)市水务局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区域内河道、洪道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监督执行;负责发布山洪预警信息。
(九)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受伤害人员的医疗抢救及相关工作。
(十)市质监局负责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十一)市气象局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灾害性天气的预警监测工作;负责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部门协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机制。
(十二)其他负有安全职责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问:谁应对轨道交通工程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它应当履行哪些安全生产责任?
答:《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是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市轨道公司),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负总责”。它的安全生产责任有以下9项: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
(一)市轨道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督促和支持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市轨道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履约管理。
(二)市轨道公司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以保证施工安全为原则科学确定工期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三)市轨道公司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单独立项计算安全防护措施费,并在招标文件中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予以单列。
市轨道公司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按照土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预付、支付方式等要求及时支付。
(四)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市轨道公司应当向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提供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有关资料,并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备案。
市轨道公司应当在开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订应急预案,并在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时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市轨道公司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在开工前15日,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到拆除工程所在县区建设局备案。
(六)市轨道公司在发包轨道交通工程时,应当依法审验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市轨道公司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单位对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市轨道公司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施工涉及既有管线的,市轨道公司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市轨道公司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订既有管线保护方案。需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或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市轨道公司应当通知相关权属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相关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建(构)筑物安全的,市轨道公司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现状评估不到位导致既有管线、设施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九)市轨道公司接到安监部门或建设部门签发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通知时,应当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完成需要复工的,由市轨道公司书面向签发单位提出复工申请。
问:勘察、设计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应当履行哪些安全生产责任?
答:《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安全勘察、设计责任,应当分别在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提出保证各类既有管线、设施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安全的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勘察单位开展室外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的安全。因措施不当,导致既有管线、设施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勘察单位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施工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者对设计文件提出的疑问,降低工程施工风险。对于轨道交通工程中特殊、复杂结构和超深基础,设计单位应当评估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编制指导性的安全防护方案,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说明。
问:监理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答:《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对本单位监理的轨道交通工程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期间的安全监理工作,且原则上只能担任1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履应当行安全监理职责,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问:监理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一)监理单位编制的轨道交通工程监理规划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监理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安全监理记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旁站监理。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三)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市轨道公司;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报告。
问: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主要就哪些方面实施安全监理?
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就下列方面实施安全监理: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资质,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及从业资格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计划,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四)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以及施工机械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情况;
(五)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问: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要使用许多建筑起重机械,据我了解,许多起重机械是租赁来的,安装也有专业公司,那么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履行哪些安全生产责任?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不得出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并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定期对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维修和保养。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安全负责。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问:施工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办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三个方面。
(一)对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总体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管理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单独建立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台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当将使用情况定期报告监理单位”。
(三)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四)对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工程重大危险源台账,并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并由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
(五)对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1.第三十二条规定“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可能对既有管线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
2.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所承建的轨道交通工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现场监督隐患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3.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安全监管部门或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市轨道公司、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再报安监部门或建设部门”。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安监部门或建设部门复查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工整改”。
(六)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要求。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设备的性能完好”。
(七)对施工单位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要求。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市建设局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督促安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到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办理使用登记。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修、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订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各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消防通道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九)对拆除建(构)筑物施工单位的要求。第三十八条规定“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应当由具有爆破与拆除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制订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拆除现场应当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围挡。拆除作业时,应当设专人对危险区域和危险部位实施监管。拆除三层(10米)以上建(构)筑物的,应当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拆除工程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十)对施工单位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在特殊天气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轨道交通工程周边危险区域及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非施工作业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当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或出现冰雹、大风、沙尘暴、暴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加强对危险部位的巡查、检查,并采取安全措施。高温酷热及冰冻严寒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或者工程作业基本完工尚未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做好现场保护,加强巡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十一)对施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方面的要求。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轨道交通工程制订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二)对施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方面的要求。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建设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准确、完整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十三)对施工单位在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方面的要求。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且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项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问:对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在资质方面有何要求?
答:《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技术和专业技能培训,经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或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问: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哪些安全监管责任?
答:《办法》第六章有明确规定。
(一)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依照有关规定配齐具有相关专业和相应业务能力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保障必要的安全监管经费和实施监督检查的设备、仪器。
(二)市建设局应当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市建设局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轨道交通工程是否办理安全条件备案进行审查,对没有办理安全条件备案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市建设局监督市轨道公司制订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落实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器材和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或者培训。
(五)市建设局应当参加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对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六)市建设局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检举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问:建设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检查的重点在哪些方面?
答:《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重点检查或者抽查以下内容:
(一)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安全防护措施经费的拨付及使用情况;(三)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以及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情况;
(五)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情况;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办理情况,以及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办理情况;
(七)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八)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
问:建设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哪些监督检查措施?
答:《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二)进入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建设局或者受其委托的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危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
问:承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如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暂停或取消其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市安委办作为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将主要抓哪些工作?
答:市安委办作为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通过专项督查、专家明察暗访、邀请媒体直接参与执法活动等方式,监促指导下级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管控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协调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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