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土地使用者申请初始登记,现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告,若对公告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他项权利等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一月内持有关权属文件及资料,到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申请复查。如期满未提出异议,即认为公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有效,准予登记注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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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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