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抢”
①起哄抢购。比如超市商品降价时的市民哄抢行为。
②群起抢取财物。比如屡屡发生的公路上货车侧翻时的附近居民哄抢货物行为。
3月27日6时52分,江西安福武吉高速段往新余方向一辆装满家电的挂车起火,随后安福县消防大队立即出动两辆水罐消防车、一辆举高喷射消防车赶赴现场进行灭火。不料,到达现场后,周边一群村民蜂拥而上哄抢货物,阻止消防人员救火,并扬言“再射水打死你。”
(详见今日《兰州晨报》AⅡ08版)
因为高速翻车而导致的哄抢行为,好像呈现出一种周期性的规律分布。而近日,江西又发生了一起高速翻车而哄抢的事件,又一次刷新了哄抢者的无耻底线——其出言不逊和理直气壮令人瞠目。不过,透过一起又一起哄抢事件,不仅仅暴露出的是哄抢者道德的短板,也存在法律方面的缺位。
每有翻车就会引发哄抢,只要有人带头便会让更多人加入到哄抢的行列。哄抢者的潜意识里,总有一种大家都去拿了,自己若不拿就是吃亏的心理在作祟。当然,“趋之若鹜”哄抢的背后,其实是一种病态价值观的体现。
而面对这种哄抢行为,往往受损的不仅仅是车主,还是对一个地区道德、信用的负面消解。当然,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提高当地村民的素质,让哄抢这种“理念”彻底从人们心中摒弃。但是,若要单纯依靠教育和宣传来解决这一问题,恐怕很长一段时间都难有效果。因为周期太长,成本太大,见效太慢。因此,杜绝哄抢,最好是法律出手。
之所以有人敢于哄抢,并且哄抢的行为在全国各地都会时常发生,不仅仅有“法不责众”的心理暗示在起作用,还在于对这种哄抢行为在法律方面缺乏明晰的界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力度和底气不足,相应地惩戒效果也就十分有限。
试想,当一个人的财物遗失在地上,人们随手拿走可以算是偷窃;而当一个人的财物遗落在地上,当事人不仅仅看见了,甚至还发声要求别人不能拿的时候,那些依旧在拿的人,又何尝不是一种“抢劫”?对于抢劫行为,法律上有着相当明确和严重的判罚。“哄抢”尽管和“抢劫”之间不可画等号,但在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似的情况下,事后追责却判若天壤。从这个角度说,相关法律的“温柔”客观上助长了哄抢者的侥幸心理。
笔者以为,唯有提高哄抢的惩戒成本,甚至可尝试将哄抢行为纳入征信系统,不仅是对已发生的哄抢行为的惩处,也是对潜在哄抢行为的警示。如此,才能克制哄抢冲动,逐渐涵养公序良俗。(刘颂寒)
新闻推荐
兰州晨报讯(记者李升 首席记者 姚智 实习生王海银)“就不能好好说话、文明执法吗?刚做好的米饭、菜全部散落在地上,太可惜了!”3月29日上午11时20分许,拱星墩城管执法中队队员在雁儿湾路欣欣嘉园小区...
兰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兰州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