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欧阳海杰 近年来,利用“高息”“高利”等诱惑群众投资理财的项目层出不穷,很多投资者往往经不住诱惑。殊不知高收益必定隐藏了高风险,最后都是血本无归。近日,高先生和吴女士先后向本报讲述了自己受骗的过程,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提醒广大投资者,擦亮眼睛,不要贪图高息,搭上自己一辈子的积蓄。
案例 投资9年 90万资金血本无归
2009年,高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兰州一家娱乐项目的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公司针对贵宾会员推出了一款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年息25%,一年只需要存7500元,年底就可直接返现1万元,依次类推,存的越多返点越高,收益越好。在朋友的再三推荐下,高先生首次投入10万元先试水,“一年后返了2.5万的利息,他觉得挺好就追加资金。”就这样,雪球越滚越大,到2015年,高先生先后投资90万元,期间虽然收到过几次小额利息,但后来再无回报,“到现在,这个公司还存在,每次去找都说没钱。”
该公司业务人员曾向吴女士介绍,这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收益能达到30%。吴女士觉得比银行利息高出了很多,放心地将钱存了进去。第一年,她如期收到了30%的利息。到2014年先后投资了11万元,再也没有收到任何利息。该公司虽然承认项目存在,也认同当初签订的合同,并将收益降低到8%,但依然没钱支付。
“你贪的是利息,人家要的是本金。”吴女士说醒悟为时已晚,希望其他人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
提醒 金融消费者应该知道这八项权利
按照国家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
1.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4.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6.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7.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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