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本报讯(记者甘国江摄影报道)“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昨(17)日上午,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判决。
2018年3月1日,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乐山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自2018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全市春季禁渔期,市境内所属天然水域统一禁渔,在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活动。
2018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李某某携带电瓶和电鱼器等工具到市中区苏稽镇临江河乐雅高速桥下水域,采用电鱼的方法捕捞鱼类水产品。当天19时10分许,市中区农业局渔政执法人员将正在非法捕鱼的李某某挡获,并查获非法捕捞的鱼类约0.25公斤(半斤),以及电鱼器、电瓶各一个。2018年5月14日,市中区农业局对李某某在禁渔期采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罚款1000元,并没收电鱼器和电瓶各一个。
昨日上午,经过审议后,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责令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在岷江流域增殖放流黄颡鱼903尾(20克/尾)。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增殖放流责任,则承担生态修复补偿费用650元。
新闻推荐
笔试现场本报讯(记者罗曦摄影报道)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
乐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乐山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