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间借贷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张某与胡某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两人于2013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做出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但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胡某借款3.5万元,并给胡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的时间为2012年2月13日,离婚后,胡某持借条多次向张某讨要欠款,但张某对此拒不承认,无奈之下,前不久,胡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开庭当天,张某、胡某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胡某提出,张某向其借款3.5万元有借条为证,张某应该依法偿还。但张某则提出,其从未向胡某借款,至于欠条可能是其在醉酒的情况下胡某故意让他写的,庭审中,张某对欠条的真实性存在疑问,但拒绝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经审查,张某向胡某借款的时间是2012年2月13日,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上述规定,张某与胡某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被依法解除,胡某向张某主张债权,并无不当。
张某对胡某向法院提交的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但其拒绝鉴定,且陈述欠条可能是其醉酒时所为,并无相应证据支持,所以法院对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有可能是开玩笑,有可能是认真,但无论哪种情况,当他们之间发生严重分歧甚至离婚的时候,这个借款纠纷就要靠法律途径来解决。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夫妻间“借款打欠条”也应该慎重。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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