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民事案件,案件的申请人王某、关某申请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院受理后,经审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申请人王某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经查,王某某于2010年11月10日与韦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审理查明王某某婚前并没有精神病史,婚后生育女儿后开始产后抑郁,后其丈夫并未给予积极的治疗,一直由王某某的母亲关某带领她各处治疗。现王某某与其丈夫韦某到霍邱县民政局办理了“自愿”离婚登记。王某某的父亲认为其女婿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因此在与关某商量后,申请判决宣告女儿王某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指定王某和关某为其监护人。对王某某和韦某的离婚登记,可由王某某的监护人重新提起诉讼。
·陈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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