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挪用公款,霍邱县某单位会计曹某,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查,从2012年9月29日开始至2014年8月,曹某先后11次挪用自己保管的公款给他人使用,多则30余万,少则2万余元。第一次是2012年9月29日,龙潭镇霍邱县聚龙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田某,找曹某借款周转,以支付公司工人工资,曹某将其保管的公款借给田某30万元,田某拿到该款后于2012年10月2日支付了工资款,同年12月26日将3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予以归还。
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搞房地产开发的程俊先后两次经人介绍找到曹某借钱。曹某从其保管的村庄整治安置房购房款中挪用给程某计36万元。
由于多次挪用公款,曹某有些抵挡不住,2014年9月12日,曹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操某反映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曹某具有自首情节,所挪用的公款已归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陈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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