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期间,以个人名义购房,离婚时,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霍邱县的蒋某和张某为此产生分歧,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查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于张某,最终认定该房屋为张某个人财产。
2010年,80后的蒋某、张某经人介绍后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2年2月9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其间,张某在2011年12月19日与安徽蓝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认购房屋一套,张某支付定金20000元,同年12月26日,张某通过POS机支付了剩余购房款。 2014年3月10日,张某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性质为单独所有。
庭审中,蒋某认为该房屋系其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所购买,自己有出资,且房屋颁证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所举的关于购买房屋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签约、出资、办证均为其个人行为,而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购买、装修房屋进行了相应投资,该房屋颁证虽在结婚之后,但依然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沈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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