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事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项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据此司法解释规定,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李某凭借银行流水打赢了一场没有借条的官司。
李某本来与某工程集团公司并无任何经济往来。 2015年11月24日,李某因朋友做工程需要,通过建行向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打入30万元保证金,后来由于工程未中标,依法该保证金应予以返还,李某多次向该公司索要,但该公司一直未还。为此李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提供了建设银行流水单一份,以证明其将30万元汇入该司账号的事实以及汇入的时间,并且该流水单内容中明确注明李某于2015年11月24日通过银行向该公司转账汇款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通过银行向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转账汇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该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30万元是系其他的债务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诉请该公司返还借款30万元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判决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李某借款30万元。
·张保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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