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某天,柳城县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着妻子李某行驶在县城里的国道路段上,撞在因准备拐弯停在路边的柳城县韦某的三轮汽车(俗称“三马车”)上,造成王某及妻子李某受伤,王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县交警大队认定,受害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无责任。因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家属打算诉至法院,要求韦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经调查,韦某驾驶的“三马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王某家属为此咨询本栏目律师,他们要求韦某在交强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超额部分再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样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立民认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韦某未履行每个机动车辆所有人都负有的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使得王某家属不能获得保险 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韦某应承担因其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即韦某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家属损失,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受害人王某与韦某按照各自在本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分担。
日报通讯员索生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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