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今报柳江讯(记者王剑)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鹿寨县男子韦某在柳江县办理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并不断套取现金,以图解决燃眉之急。由于经营不善,韦某透支该卡近4.5万元后一直无力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近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韦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6月20日,韦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同年7月,韦某领取信用卡后开始套现透支。至2014年6月,韦某透支该信用卡本金已达44984.6元,银行于当年6月28日、8月10日、9月1日三次上门催缴,并多次打电话通知韦某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但其一直没有还过款。
截至2014年11月银行报警时,韦某所持信用卡已产生利息5230.95元,滞纳金2602.92元,其他费用48.57元。柳江县公安局随即展开调查,并于当年12月3日将韦某抓获归案。经查,韦某还于2013年3月2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县支行办理了一年期的助业贷款,预借金额为18万元。但至今年4月份,贷款到期已逾一年,韦某同样没有还过款。
2015年5月12日,公诉机关以韦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柳江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韦某供述其在透支信用卡后,套取得到的现金被用于经营五金生意。到2014年二三月份,因为生意失败,他就不再偿还该卡欠款。韦某承认,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他在通知单上签了字。韦还提出,接到银行打来的催缴电话之后,自己前往约定地点协助处理有关事宜,之后便被警方抓获,希望法院能够认定其为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大肆透支信用卡,套取现金数额较大,之后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他被警方抓获时的相关情形,并不符合依照公安机关的通知主动到案,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故其行为不予认定为自首。鉴于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解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包括4种情形,恶意透支即为其中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本案被告人韦某持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44984.6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故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判决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相应刑罚,符合上述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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