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报道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谢剑峰)去年6月,柳州市的鱼峰公园、人民广场、步步高商场旁曾连续发生3起垃圾桶爆炸事件(相关报道详见本报去年6月30日4版、去年7月1日6版)。昨日,记者从鱼峰区法院获悉,上述事件的制造者朱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经查,朱某与妻子离婚后,独自一人抚养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的儿子,其本人又无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为引起社会关注,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其于2014年5月底和6月29日两次前往柳江县拉堡镇一百货店购买多个爆竹,分别将其捆扎制成三个简易爆炸装置,并先后在社会公共场所引爆爆炸装置。2014年6月26日晚11时,朱某携其子到鱼峰路鱼峰公园西北侧,将事先准备的一捆简易爆炸装置,投入人行道上的一个垃圾桶内并引爆,造成垃圾桶碎裂、周围秩序严重混乱。次日晚,朱某又带着儿子来到五一路人民广场西南侧,将事先准备的一捆简易爆炸装置,投入自行车管理处门前的一个垃圾桶内并引爆,造成垃圾桶碎裂、周围秩序严重混乱。同年6月29日下午6时许,朱某来到广场路步步高商场天桥通道北侧,将事先准备的一捆简易爆炸装置,投入电梯口旁的垃圾桶内并引爆,造成垃圾桶碎裂,周围秩序严重混乱,还致路人小敏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朱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朱并没有实施指控的爆炸行为,从朱本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证人的证言及指认爆竹照片,现场遗留爆竹检验报告以及第一起案发当时的天网监控录像显示的朱某父子的行走轨迹等均能互相印证,且有朱某本人的案发地的辨认笔录、指认照片予以佐证,能够形成清晰的证据锁链。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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